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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开设赌场罪,律师巧辩获轻判

作者:刘倬,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20-02-07 来源: 阅读数:769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青羊区的“金鲨酷玩城”开设赌场。2014年4月28日,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捕鱼机”5台、“鹰传机”10台、翻牌机5台、百乐机10台、立式龙机4台、共计34台(经鉴定,均为赌博机)。同时,查获账本3本、笔记本电脑、POS机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有悔过表现;初犯、偶犯,符合从轻处罚的量刑条件并最终使王某某获得了轻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成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为: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对罪名的认定无异议,辩护主要着眼于从轻、减轻量刑,王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初犯、偶犯,符合从轻处罚的量刑条件,并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4)青羊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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