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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构成犯罪,律师辩护刑期更低

作者:刘倬,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20-02-07 来源: 阅读数:703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4年3月14日,陈某甲使用开锁的方式进入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河滨森林B区4栋2单元301号冯某某的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和户口本、金坠子等物品。2014年4月4日,陈某甲使用开锁的方式进入成都市高新区上锦颐园29栋2单元1602号田某家中,盗窃现金450余元和首饰等物品。2014年7月25日,陈某甲使用开锁的方式进入成都市高新区尚锦路268号44栋2单元2305号万某家中,将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五粮液酒等物品盗走,后将笔记本电脑销赃得款600余元。2014年11月14日,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采用开锁的方式进入郫县犀浦镇五粮家园7栋1单元2楼3号杨某某家中,盗窃了一台惠普牌黑色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后二人在逃离作案现场时被巡逻民警挡获。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陈某乙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某乙,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结合具体情况,提出被告人陈某乙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乙盗窃的赃物已追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系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从轻、减轻情节,并最终使陈某乙获得了轻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陈某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点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将入户盗窃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入户盗窃处罚的是行为人进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闭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场所实施盗窃的行为,强调盗窃对象的特殊性,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有任何限制本案当中,陈某乙主观恶性不深,所犯罪行不重,有悔改表现,并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从轻、减轻量刑的条件,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5)成郫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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