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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企业劳动人事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解读人社厅【2020】5号文件

作者:刘倬律师 时间 2020-02-14 来源:未知 阅读数:6495

新冠疫情下企业劳动人事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解读人社厅【20205号文件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

 

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武汉扩散至全国。这场疫情给各行各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在此情况下,人社部办公厅于2020124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疫情防控下的劳动关系、工资发放、仲裁中止等明确通知。现刘倬律师团队通过对通知的解读,并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冠疫情下企业劳动人事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提出一些想法和意见,以供读者参考。

 

从《通知》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的终止问题,二是疫情下的工资发放问题,三是仲裁时效的问题。现笔者从第一和第二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解读。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通知》的内容中最重要的是规范的主体,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也就是说,该条文内容适用的主体是明确的,非上述情况的企业职工,不适用于本条。

其次,对于上述情况的企业职工,在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这个期限内,工作报酬不能停,劳动关系不得解除,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的,也应当进行顺延。

再次,此种情况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为非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为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律师建议应对措施】

 

1.企业裁员或解聘须要区别对象,《通知》内容中的企业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2.企业进行裁员或者解聘须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否则可能导致违法解除,造成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从《通知》的内容上看,可以解读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一是可以与员工协商达成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二是并非不能裁员,即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员。三是企业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工资应当支付。在实践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即停工停产的一个月内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四是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须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发放生活费。

 

【律师建议应对措施】

 

1.何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需要注意提供财务报表或者其他材料进行证明。

2.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解决方式,只是企业与员工的自治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但是注意须形成书面协议。

3.所谓正常劳动的理解,会因各地的防控措施的不同而不一致。因笔者所在地区为成都市,因此笔者理解为正式复工上岗为提供正常劳动。目前成都地区常见的在家办公或者网络办公应当为没有提供正常劳动。

4.生活费标准各地不一,依据川人社发(2020)第46号文件,笔者所在的四川地区的生活费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在实践中企业HR遇到的问题更加复杂,包括春节期间以及延长节假日期间是否支付加班工资?被确诊后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复工后因疫情防控措施等非因劳动者不能到岗如何处理?如何合法合规的解除劳动关系?等等。具体问题对应的具体处理流程和法律、政策的适用均不相同,若与此类问题可以与我们联系,在律师专业的指导下完成,以免对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以上是笔者对《通知》的解读总结出来的企业应对本次疫情在人力资源方面的一些法律措施和注意事项。以上意见是笔者作出的分析,不作为律师正式出具的法律意见,供大家参考。

 

 

 

00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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