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邓红梅律师、周阳律师
【案件背景】
2019年4月,官某酒后寻找公厕的过程中,与田某某、勒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冲动下捅伤二者。2019年8月,武侯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官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官某是自首,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也是初犯,偶犯,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对其轻判,并最终使官某获得了轻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官某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点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①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②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③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被告人官某年龄较小,是初犯,偶犯,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加之官某认罪认罚,有自首和认罪悔罪情节,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9)川0107刑初7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