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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二人,律师巧辩获轻判

作者:邓红梅,周阳,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20-02-07 来源: 阅读数:722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邓红梅律师、周阳律师

【案件背景】

2019年4月,官某酒后寻找公厕的过程中,与田某某、勒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冲动下捅伤二者。2019年8月,武侯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官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官某是自首,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也是初犯,偶犯,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对其轻判,并最终使官某获得了轻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官某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点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①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被告人官某年龄较小,是初犯,偶犯,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加之官某认罪认罚,有自首和认罪悔罪情节,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9)川0107刑初7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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