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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需谨慎 付款应及时

作者:周阳律师 时间 2020-03-24 来源:未知 阅读数:1030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周阳律师

【案件背景】

岑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按照该公司的要求进行堆塑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拖欠岑某“云峰寺”及“广元三堆”两地堆塑款14万元未支付,经岑某多次催收均无果。故岑某委托我方代理此项承揽合同纠纷的堆塑款催收工作。

【代理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梳理案件材料,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所有案件情况,积极联系被告催促付款,并到法院递交立案材料,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并参加庭审,在法官的组织下积极商讨调解方案,维护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及时支付了拖欠的堆塑款及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定作人,在承揽人岑某按照其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理应及时支付报酬,不该一直拖欠拒不支付。本律师从此点出发,着力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委托人岑某及时拿到了应得的款项。

 

案件文号:(2019)川0703民初10001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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