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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大量毒品且容留吸毒,数罪并罚下当如何辩护?(1)

作者:刘倬律师 时间 2020-02-12 来源:未知 阅读数:1478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民金堂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金堂县某镇某小区二单元某号房内多次容留陈某、王某某、余某某吸食毒品。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8月1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经金堂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1月4日,金堂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积极促使被告人配合检察院工作,认罪悔罪;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提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一罪中公安机关毒品送检存在程序问题,因物证鉴定程序有问题而不应该采信该证据,另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612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但予以从轻处罚,数罪并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千元。

律师点评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依据毒品的数量中来确定量刑标准,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依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阅卷中发现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公安机关毒品送检程序问题,加之李某有坦白和认罪悔罪情节,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6)川0121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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