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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作者:刘倬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20-02-07 来源: 阅读数:1160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68月,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在对金堂县赵镇万方小区二单元X号李某租住的房间进行检查时,查获吸毒人员李某、陈某、王某、余某,并在该房厨房的橱柜内发现一塑料袋装的红色粉末 332.49 克、褐黄色晶体 179.44 克、在桌子抽屉里发现一塑料自封口袋装的白色晶体 1 克、纸杯装的红色粉 末 20.3 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查获的红色粉末 352.79 克进行鉴定,检出甲基 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对查获的白色晶体 1 克进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对查获的褐黄色晶体 179.44 克进行鉴定,未检出毒品成分201611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对公安机关和检方的各项程序进行核查;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被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对被告人李某被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中公安机关送检程序提出质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千元。

律师点评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即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或主动或被动,或有偿或无偿,或自己的住所或其他隐蔽性场所。一般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无影响。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公安机关及检方对本案处理的程序欲以程序瑕疵致证据无法采纳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部分无罪结果的辩护。

 

案件文号:(2016)川0121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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