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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侵权赔偿案,律师巧辩减损失

作者:周阳,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20-02-07 来源: 阅读数:1042

【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周阳律师

【案件背景】

2018年4月29日,金某某公司的塔吊在施工使用过程中由于塔吊故障,意外砸中刘某,致使刘某住院治疗多日,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金某某公司委托我方处理该次健康权纠纷的赔偿事宜。

【代理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梳理案件材料,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所有案件情况,分析研究所有案件材料,提出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到法院摇号抽取重新鉴定机构,并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在法官的组织下积极商讨调解方案,维护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裁判结果】

    双方调解,经本律师的努力,最终支付的赔偿金额与伤者刘某起诉的金额差额显著,最大程度给委托人金某某公司减少损失,本案结案。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针对伤者刘某的伤残鉴定报告,由于伤残等级结论错误,鉴定事实与客观严重不符,且缺乏依据与客观公正性,我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最终也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减少当事人的损失,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文号:(2019)黔0302民初9266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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