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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借款纠纷中的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问题

作者:未知 时间 2019-01-04 来源: 阅读数:860

金融借款纠纷中,合同中往往会约定利息与罚息、复利。与罚息、复利等不同,此处约定的利息应当是指贷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或者法定利率,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应得的利息,而罚息和复利的计收均是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的。应当计收复利、罚息的显然不应包括逾期利息。

一、首先,结合相关规定分析。如贷款人在诉状中提出按照约定应当对罚息计算复利。其中,《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人认为,其中应当计算复利的利息指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并非是对贷款逾期后的逾期利息计算复利。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只是规定了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同样不能得出对于逾期利息应当计算复利的结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实务中,原告系银行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管理规章并没有就利息、罚息应否计算复利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对于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解释原则,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即由于罚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经体现了对欠款人逾期还款行为的惩罚性,其若再对罚息计收复利,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

二、如贷款人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费用过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第二项2款:“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如在实务中贷款人主张的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过高,超过年利率24%,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邓红梅律师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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