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7日接受涉嫌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易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易XX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易XX ,了解的案情,现就犯罪嫌疑人易XX涉嫌制造毒品罪的有关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进行参考。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易XX有制造毒品的行为。
一、犯罪嫌疑人易XX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
据易XX对辩护人的陈述,其常年经营广告制作设计部,主营业务是做金属上的山水画、人物像、地图等蚀刻工艺(蚀刻:将材料使用化学反应或物理撞击作用而移除的技术,最早可用来制造铜版、锌版等印刷凹凸版,也广泛地被使用于减轻重量仪器镶板,铭牌及传统加工法难以加工之薄形工件等的加工。)
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为完成一项仿古材料的制作,易XX将购买的咖啡因、盐酸、醋酸等原材料加水后一起熬制,其目的是用于仿古制作,而非制造毒品。
因此,犯罪嫌疑人易XX没有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
二、客观上看,犯罪嫌疑人易XX没有“制造”的行为。
首先,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而本案中,易XX是将咖啡因、盐酸、醋酸等加水一起熬制,熬制成的黏稠物用于仿古制作,不是把原料制作成毒品,也不是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更不是把毒品变成另一种毒品。
其次,虽然现已鉴定出熬制的黏稠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但不能因此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易XX是在制造甲基苯丙胺。按照辩护人办理的大量的毒品案件的经验,这种熬制的方法不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程序,且据犯罪嫌疑人易XX的陈述,其并没有加入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必须原料。至于为何黏稠物中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辩护人认为不排除有其他原因,比如易XX所购买的咖啡因中含有甲基苯丙胺。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易XX有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有制造的客观行为。
以上意见,请贵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予以考虑。
此致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