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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定义及性质

作者:邓红梅律师 时间 2020-07-23 来源:未知 阅读数:1459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定义及性质

(一)违约金的定义

追根溯源,要了解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定义就必须先了解合同违约金的定义,而要了解合同违约金的定义就必然先从违约金这一概念下手。

关于违约金的定义并没有现成解释,通说认为违约金是一种约定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事先考虑到违约的情形并对此加以约定。违约责任还包括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等,违约金只是违约责任的一种。

著名学者王利明先生曾对违约金做了如下理论解释:“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这种观点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可。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定义

劳动合同法脱胎于民法而来,自然秉承了民法的相关特质。尽管现代社会劳动法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归于社会法领域,但其内在并没有完全的脱离其固有的私法属性。当前学术界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并没有过多的分歧,据违约金相关特性的总结,普遍认为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预先确定的,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独立于劳动合同履行行为之外所需要支付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

(三)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

界定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从其是否有惩罚性来考虑的。比较合理的观点是劳动合同兼具惩罚性与赔偿性,由于劳动关系中实质地位的不对等,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层面出发,决定了是以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一精神一定程度迎合了公平的理念。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劳动合同违约金具有赔偿性是毋庸置疑的,违约的一方因其满足约定的违约情形使得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生效,并且违约方造成了非违约一方的损失,所以约定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后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其初衷在于弥补损失,尽可能的让损失得到最有效合理的补偿。

    由此规定亦可以看出其惩罚性,首先违约一方向未违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额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可以督促双方当事人顺利地履行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其次,劳动合同违约金是一种约定责任,而非法定责任。劳动合同违约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的,约定并不当然生效,只有当出现了约定的情形才生效,并发生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在约定了劳动合同违约金之后,当时双方会着重考虑违约的不利后果,衡量利弊大小进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这时违约金必须具有的惩罚性来实现它的担保功能就能够有效的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减少劳动纠纷。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邓红梅律师

                                       20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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