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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殴打办案民警,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作者:刘倬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20-02-10 来源:未知 阅读数:912

【审理法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6年6月26日,何某某与其男友带人至都江堰市某街“阳光铺面”内解决纠纷,都江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两民警接警出警解决纠纷,后在民警欲将简某带回了解情况时,何某某因情绪激动,对民警进行了殴打行为,何某某当场被挡获。2016年9月21日都江堰市以妨害公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何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何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积极了解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何某某系一时情绪激动,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态度良好,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最终使何某获得了轻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69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考虑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律师点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又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何某某侵犯的对象是正在出警解决纠纷的民警,其在主客观方面已经完全符合李犯罪构成,因此本律师主要着眼于辩护何某有坦白和认罪悔罪情节,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了予以从轻处罚的结果

 

案件文号:(2016)川0181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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