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80123262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成功案例>正文

邓某盗窃罪

作者:刘倬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20-02-07 来源: 阅读数:1203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5年8月,被告人刘、邓、薛3人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江华路家电维修店内盗走顾某某价值人民币 1119 元的华为 P7 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 516 元的华为 3X 手机一部;在郫县安靖镇土地村8组65号某店内盗走任某价值人民币 1062 元的小米 3 手机一部该镇雍渡村石膏线店内盗走杨某价值人民币 1520 元的 OPPO 手机一部,后被挡获。20163月,郫都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某构成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邓某等盗窃的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失主,请求对邓某从轻处罚,并最终使某获得了轻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63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具有认罪、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律师点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和及时退赃情节,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6)川012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蒋某盗窃罪

下一篇:李某介绍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