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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贩卖毒品罪

作者:未知 时间 2020-02-07 来源: 阅读数:1151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7 年 2 月6 日 12 时许,胡某(已被行政处罚)受吸毒人员王某委托购买价值 100 元人民币的冰毒。胡某同意后,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购买毒品并约定好交易地点。同日 15 时许,被告人朱某在都江堰市崇义镇梳妆街 X 号 X 楼家中以 100 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净重 0.42 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卖予胡某。同日 16 时许,胡某在都江堰市驾青路往土桥方向的红绿灯路口将上述毒品交予王某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归案。2017年5月22日都江堰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朱某被逮捕后,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朱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积极与被告人交流沟通;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朱某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76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被告人朱某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 0.54 克予以没收、毒资人民币 1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点评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2]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7)川 0181 刑初210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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