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海外代购如火如荼,但随之产生的网络购物纠纷也日渐增多。而在此类纠纷中,也出现了一类特殊的人群——职业打假人,他们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商品存在问题或漏洞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惩罚性赔偿条款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诚然,职业打假人变相对商品进行了监督,有助于规范商家的经营活动,其主张赔偿的行为一般能得到支持。但目前在海外代购中,却出现了这么一类打假人,他们大量购入某类海外保健品,在收货后又马上发起退货,不久便以购买的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不能完全知晓其营养成分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本身有关的内容,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针对此种行为,笔者认为不应予以支持。对海外产品进行“打假”的职业打假人,其对海外产品的代购流程及相关情况比普通大众甚至代购者更为了解,对其而言,购买海外产品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为了规范食品行业的安全。如果职业打假人出于不良动机,在产品并未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专门针对无中文标签的海外代购产品进行购买,之后以无法得知产品安全为由、以惩罚性赔偿条款为依据起诉,从而牟取巨额利益,这显然失去了该条款的规范意义,也违背了该条款维护普通购买者合法权益的精神。职业打假人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中禁止滥用权利的要求,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司法权威的漠视,不利于公序良俗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