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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涉嫌的犯罪中,员工行为的认定(一)

作者:未知 时间 2019-01-04 来源: 阅读数:1023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最近一段时间接到很多关于公司涉嫌犯罪,员工也被刑事拘留的咨询和委托,其中一部分员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也有一部分员工被逮捕甚至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么到底是如何认定员工的行为,笔者结合最近亲办案例,以诈骗罪为例(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涉嫌罪名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出以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且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

从主观方面来讲,公司员工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性?

首先,涉嫌犯罪的公司员工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员工均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朋友介绍、58同城、智联招聘等)进入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甚至依法购买社保,按照公司的指示和安排完成工作,这些员工都是不知道公司的行为是涉嫌犯罪的。那么对于此类员工,笔者认为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的,其获取的不过是提供劳动后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

其次,另一部分职位相对较高的员工,其可能会了解到公司的商业架构、营运模式,是能够判断到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违法甚至涉嫌犯罪。那么该类员工在知道或者怀疑公司经营模式可能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在公司继续工作,他们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再次,从工作内容上来看,有些职位是无法接触到公司的核心,比如前台接待、美工、业务人员、人事等,主观方面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一些职位比如财务、总经理、技术、讲师等,工作内容就是工作的营运方向,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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