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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车辆后发现购车前有维修记录,可以要求销售方“退一赔三”吗

作者:未知 时间 2018-11-29 来源: 阅读数:84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退一赔三”条款。欺诈,是指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得消费者因欺诈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具体到购车后发现车辆在购置前已进行了维修能否主张赔偿的责任。一方面,应考虑销售方主观上有没有存在故意隐瞒的恶意。若销售方未将维修情况告知消费者,且未将车辆维修信息予以公示,则较大概率被认为存在欺诈恶意。销售方虽未将维修情况告知消费者,但将车辆维修信息予以了公示(如上传至全国车辆信息系统),可能不认为达到欺诈的恶意程度,不能认定适用“退一赔三”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若销售方已实施了欺诈行为,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另一方面,销售方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事实等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购车的意思表示。针对维修行为,若是对车辆核心配件的维修,或是维修会影响车辆的基本功能和车辆外观的,则可能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在受到欺诈时,有权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即使销售方的过错达不到欺诈的程度,也可以以知情权受侵害为由,通过综合衡量销售方的主观恶性、违约情节、车辆价值等因素,公平地确定销售方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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